Sunday, September 21, 2008

功能團體

「八十年代推行代議政制時,當時擔心一下子引入直選,立法局內可能因而失去不同專業的精英,而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議會的順利運作至為重要,功能團體選舉便應運而生。一來這是一個從委任制到直選制的過渡安排,二來功能團體選舉的原意是要求選民選出他們界別中的精英參與立法和監察政府的工作,一定程度上延續委任社會精英的制度,功能團體選舉的設計從來不是在照顧該功能團體的業界利益。立法會的功能在於制定良好的法律,使法律能反映民意,並透過議會代表監察政府。可惜,選精英演變成選代表維護業界利益,選立法會變為選工會代表。這也是功能團體該被廢除的理由。」

陳文敏,「法政隨筆:立法會還是工會」,《明報》,20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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